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可征求香港证监会的意见。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申请报告;
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存在差异的,应当列明主要差异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