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