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实现内地投资人注册登记数据在内地的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