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内地从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境外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标准、方法等应当与内地基金产品评价体系一致。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引用境外机构评价或者评级结果的,应当予以特别提示,说明其评价方法及结果区别于内地评价机构采用的方法和所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