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等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