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代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内地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