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直至重新符合条件。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