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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 第二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按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由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实施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内地法律法规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信息披露等行为实… 第二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但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就重大监管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各项业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理人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的持续监管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切实维护两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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