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但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就重大监管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从事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香港证监会提供协助,并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