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的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监管报告同步向两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或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