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资产保管、估值核算、申购赎回、费率安排、基金的税收、持有人大会、法律文件变更、终止与合并、撤销认可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