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开披露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