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