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五章 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代理人的表现,确保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