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
第五条
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
第六条
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认真配合辅
第七条
辅导对象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
第八条
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当签订书面辅导协议,明确
第九条
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验
第十条
确有必要进行当面沟通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可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办理辅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应当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
第十四条
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六条
验收机构主要验收下列事项:
第十七条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可以组织本规定第十三
第十九条
辅导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
第二十条
辅导验收材料符合齐备性标准的,验收机构应当
第二十一条
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验收机构认为辅导机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辅导对象
第二十三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
第二十四条
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辅导工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