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 第五条 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 第六条 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认真配合辅 第七条 辅导对象所在地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 第八条 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当签订书面辅导协议,明确 第九条 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验 第十条 确有必要进行当面沟通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可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办理辅导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辅导期自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算,至辅导机构向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应当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 第十四条 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六条 验收机构主要验收下列事项: 第十七条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可以组织本规定第十三 第十九条 辅导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 第二十条 辅导验收材料符合齐备性标准的,验收机构应当 第二十一条 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验收机构认为辅导机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辅导对象 第二十三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 第二十四条 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辅导工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