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辅导对象提交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发生可能影 响辅导验收结论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验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