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辅导对象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变更拟上市板块的,辅导机构在对辅
导对象就更换板块进行差异化辅导后,应当重新提交辅导验收材
料,履行辅导验收程序。辅导机构进行差异化辅导时间不适用本
规定关于辅导期的相关规定。
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变更辅导机构的,如变更后的辅
导机构认可变更前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向验收机构提交说明并
取得同意后,原辅导验收仍然有效。验收机构应向辅导机构重新
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截止日与原验收工作完成函一致。
变更后的辅导机构认可变更前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的,不免
除其依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义务。
辅导对象未在验收工作完成函有效期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申请的,需要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