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验收机构认为辅导机

构工作仍存在问题的,应将相关问题移送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及

辅导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在后续审核、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

因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展辅

导验收工作,或辅导机构自收到规范通知后六个月内无法完成规

范工作的,验收机构应当终止辅导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