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验收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审阅辅导验收材料;

现场走访辅导对象、查阅公司资料、约谈有关人员等;

检查或抽查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其他必要方式。

验收机构约谈人员范围包括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

验收机构可以合理安排现场工作时间,并结合辅导验收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或抽查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