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

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