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开展辅导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