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辅导期内辅导协议终止的,辅导机构应当于辅导
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验收机构提出撤回辅导备案。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超过
二次的,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辅导期内,增加、减少或更换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
构书面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并重新辅导备案后,辅导期可
以连续计算。
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验收机构提出撤回辅导备案。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按期更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超过
二次的,视为撤回辅导备案。
辅导期内,增加、减少或更换辅导机构的,变更后的辅导机
构书面认可原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并重新辅导备案后,辅导期可
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