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且已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内核程序的,应当向验收机构提交下列辅导验收材

料:

辅导情况报告,包括重点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辅导机构内核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关注事项说

明;

辅导对象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内核

会议审定的招股说明书;

辅导工作相关底稿;

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向辅导机构就辅导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所出具的初步意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辅导机构保荐业务资格被撤销、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因其

他原因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不得提交辅导验

收材料。

辅导机构未按本条规定提交辅导验收材料的,验收机构可以

要求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