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应当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为法人或其他形式的,辅导机构

应当督促其法定代表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等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