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一节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和银保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节 业内案件监管督查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五个月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监管督查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 第五节 业内案件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对业内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一年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七节 业外案件处置要求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