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四节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