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