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
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