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