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