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