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机构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对银行保险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排查。
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银保监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按照监管权限,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