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六节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节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一年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