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节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