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和银保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工作,指导、督促上述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指导、督促、统筹、协调银保监局开展案件督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