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移交。
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