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二节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