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处置预案;
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