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