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方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后6个月内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申请方应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进行现场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赴现场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方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资格予以认可,颁发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须在认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内,凭贸易关系人提供的中国环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有效复印件)及有关单证受理报验。 第十三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中国环保控制标准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监装、封识,并出具装运前检验环保项… 第十四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应采取自验方式。 第十五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如下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年度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七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每三个月书面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十八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派员现场跟踪检查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认可检验机构作出吊销认可证书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被暂停认可资格、吊销认可证书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废物原料系指允许输入中国境内的可作原料用的废物。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下发。 第二十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实施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考核、认可及现场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