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
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
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