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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方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后6个月内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申请方应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进行现场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赴现场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方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资格予以认可,颁发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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