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全的,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全的,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