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