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须在认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内,凭贸易关系人提供的中国环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有效复印件)及有关单证受理报验。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