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中国环保控制标准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监装、封识,并出具装运前检验环保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