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如下要求:
注明供货人名称、装运货物名称、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及气候情况;
注明所验货物符合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报检重量、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检重量、船名、装运舱位特征;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日期、签发人和公章等应齐全、完整。
注明供货人名称、装运货物名称、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及气候情况;
注明所验货物符合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报检重量、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检重量、船名、装运舱位特征;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日期、签发人和公章等应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