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认可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