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每三个月书面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