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年度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